我们接受马某的委托,在原告马某与被告汪某、被告青岛市某出租车公司、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马某的代理人。
案件的基本事实:2010年7月被告汪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原告乘坐的公交车相撞,造车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26天。
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比较简单,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提起了诉讼,诉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391元。对于这些诉求我们也准备了相关的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休息证明,护理费收据,工资收入证明等。
在庭审中,被告汪某承认交通事故事实,并称自己是车辆车主,只是挂靠在出租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经法院的审理查明和相关的证据佐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4334、34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477、22元由被告汪某承担,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这个案件得到了比较圆满的结局。